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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研究】专利保护之家具篇
2017-07-01 14:52:34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一、引言

    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从其起源就能看出,专利的两个基本特征:“ 独占”与“ 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专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独占”是指法律授予技术发明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指技术发明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有关专利技术的信息。


    我国根据技术侧重点的不同,将专利分为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家具行业因为其本身的特点:改进多体现在外形或者可视构造,加上家具行业的技术发展比较平稳。因此在家具行业的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占据主导地位。

二、家具行业专利保护策略

    下面以椅子为例,详细阐述一下在家具行业中,各种形式的改进适用哪类专利进行保护:

    对于椅子整体,最直观的是椅子整体形状,可采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此处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专利审查操作规程(2011修订版)》的解释: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通过工业化生产手段形成的批量生产。工业化生产手段包括机械生产手段和手工业生产手段。由上述解释可知,手工生产并不必然导致产品被排除专利保护,但是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产品,诸如根雕等需要依赖原始材料外形进行二次加工的产品是不能够受到专利保护的;另外对于椅子整体来讲,其通过诸多组件组合而成,如果任何一个或者多个组件的结构、原料或者组合关系相较于现有技术有实质性的改变,则可以考虑申报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而如果椅子的生产或者组装过程与现有的椅子生产过程有实质性不同,则可以考虑利用发明专利进行生产工艺的保护。


    下面来看椅子的爆炸图,从此爆炸图中可以看出其中有诸多不同的连接关系和组件,对于这些独立的连接关系和组件,若较于现有技术只有形状或者图案上的改变,则可以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若在技术上有实质性的改变,可以用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进行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对这些连接关系或组件进行专利保护后,其保护范围并不限于专利权人所用的家具本身,若其他类型的家具甚至于其他相近领域用到类似的连接关系或者组件都有侵权嫌疑,具有较大的保护范围。


三、家具行业专利保护及维权

    家具行业作为专利侵权的“重灾区”,究其原因,和家具行业的进步点多集中在外形或者可视形状上有关,由于其模仿相对容易,因此一些引起公众兴趣的设计推出后,由于需求量迅速增加,初创设计者的产能很难跟上需求,即使产能勉强维持需求,但是中国市场巨大,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又难以同时满足,因此抄袭厂商迅速跟进,并且抄袭厂商因为没有设计研发费用,即使在同等质量下,价格依然能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因此能够占据不少市场份额。若在没有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初创设计者不得不卷入残酷的价格战,从而失去了初创设计者的优势地位。


    由于家具行业不论是外形设计还是生产技术,基本上无法经受住反向工程。如前所述,专利的初衷就是以“公开”换取“独占”,而家具行业不论是否希望公开,只要是将产品推向市场,其技术和外观设计已经全部公开,根本无法用诸如可口可乐、云南白药等公司采用的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从这一点上来看,专利保护对于家具厂商有百利而无一害。专利制度为初创设计者提供了最后一个避免抄袭的法律屏障。

    随着中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对于专利保护越来越重视,企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专利权的事例越来越多:2013年,双叶家具诉来时家具、一统家居侵权案;2014年,芝华仕请求有关部门在东莞家具展上将顾家家居的某型号沙发查封、在深圳家具展上,将维特拉家具的多款沙发查封;2015年,铭晋家具诉武汉超凡家具、上海简码家具、上海霏乐家具外观专利侵权案;2016年,日月鑫家具与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开展的维权行为……通过上述维权行为,双叶家具、芝华仕、铭晋家具等维权方,不仅维护了本方的经济权益,对于本公司的行业知名度以及原创设计的认可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由于家具行业不论是技术还是外观设计都比较直观,因此侵权判断相对容易,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为家具行业专利维权的及时性提供了法律基础。

    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可见,对于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也有明确的法律保障。正因如此,现在的大型展会也被各大家具厂商视为“打假”盛宴。


四、结语

    家具行业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极易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因此其技术与设计的公开是被迫的也是必须的。但是专利以“公开”换取“独占”的特性恰恰解决了家具行业设计和技术保护的痛处。随着我们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专利保护已经渗入到各个领域和环节,而且展会、连锁卖场、网上商城等平台对专利侵权也愈加重视,这对于专利权人维权提供了诸多便利。专利维权行为不仅能够带来潜在的经济收益,对于自身品牌的推广以及提升消费者对其原创设计的认可度也大有裨益,而且客观来看,对基数众多的抄袭厂商也能起到很好的敲山震虎的作用。专利保护制度作为家具行业中初创设计者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理应得到家具行业从业者的重视。

作者:赵长林  千慧知识产权 千慧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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