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图样:
类别:12
商品/服务项目:铁路餐车;餐饮车(厢式);冷藏车;厢式汽车;船;电动三轮车;手推车;降落伞;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窗户
申请人:济南超意兴餐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鲜道商贸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
济南鲜道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3月14日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铁路餐车、餐饮车(厢式)”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理由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地1153764号“”、第9787407号“”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山东省特别是济南市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济南市,对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且被申请人同时还在其他知名快餐食品品牌和其他济南市餐饮快餐品牌关联密切的“餐饮车”商品上抢注商标,显然被申请人具有极强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恶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评委裁定:
争议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且被申请人在与餐饮密切相关的“餐饮车”商品上还抢注“湾仔码头”“永和大王”“金德利民”等其他知名快餐品牌,其行为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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