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样:
商标类别:42
商品/服务项目:技术研究;测量;化妆品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云计算
被异议人:广州贞色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
异议人的理由和依据:
被异议人于2015年1月6日注册第16095799号“”商标,2016年3月6日异议人对该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了异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是韩国享誉全球的化妆品集团公司,“梦妆”是异议人于1991年以“我的生活我作主”为口号,创立的女性化妆品品牌,2005年进入中国市场,由深受国内消费者喜爱的韩国影视明星韩佳人代言,之后又在日本、泰国登录,已在全球化妆品行业已经建立极高的知名度,并与异议人形成了唯一的产源联系。
(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早在1994年异议人开始在中国注册“梦妆”商标,2000年在第3类化妆品等产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680376号“”商标,2007年又在第44类申请注册了第5837302号“”商标,被异议商标“”字体与前述两商标基本相同,指定服务项目“化妆品研究”等与两引证商标商品项目息息相关,其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注册。
(三)被异议人是一家以微商销售为主要销售渠道的化妆品企业,其在第42类服务上大量注册了包含“梦妆”在内的知名化妆品商标,如:“柏氏”、“美肤宝”、“京润珍珠”、“玉兰油、“韩束”、“韩后”、“军献”等54件商标,另在第35类、第21类上对这些知名商标进行注册,共计120件,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存在明显的借助知名化妆品品牌的知名度,打擦边球的恶意,并且存在误导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恶意,是一种不正当注册商标的手段,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8)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依法不予注册。
被异议人未就异议人所陈述事实及所提供证据提出反驳与质疑。
裁决结果:
商标局认为:
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梦妆”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同时,被异议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多达100多件,包括“美肤宝”、“玉兰油”、“韩束”等知名化妆品商标。异议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予以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具有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16095799号“梦妆”商标不予注册。
What's New
【专利热点】未申请专利之前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热点】专利申请权的概念
【商标热点】备用商标与正在使用的商标有一定的相似之
【商标热点】联合商标、备用商标和防御商标
【商标热点】统一商标和分商标
【商标热点】商标性质、功用上的分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