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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37196号“聚化网”商标异议申请案
2017-09-01 10:04:54 【作者/来源:本站整理】 【关 闭

商标图样:1.png 

商标类别:42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系统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
被异议人:上海槿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的理由和依据:
被异议人于2015年4月17日注册第16737196号“1.png”商标,2016年5月26日异议人对该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了异议申请。理由如下:
1、“聚化网”是山东资润提出创立的交易化平台品牌,2015年3月上线试运营、6月正式上线,目前注册会员超过30万家,实现交易额近30亿元,是目前我国化工行业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互联网+产业+金融”的电子商务平台,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备受瞩目。被异议人股东王春江2015年1月19日入职山东资润上海办事处,任技术总监兼业务经理,参与了“聚化网”的品牌学习、推广和平台运营工作,是“聚化网”项目的核心人员,清楚的知晓“聚化网”品牌及其运营情况,王春江实际是“聚化网”品牌项目的代理人。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利用其股东王春江参与“聚化网”项目的便利条件进行的恶意抢注,未经山东资润的同意或许可,属于典型的代理人恶意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山东资润及“聚化网”项目的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应予驳回并禁止使用。
2、被异议人上海槿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资润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2015年1月19日被异议人创始股东王春江到山东资润就职,工作职位能够掌握公司的品牌发展规划和商业秘密,不仅窃取、抢注“聚化网”品牌标识,而且利用其职务便利促使被异议人与山东资润签订了大量的交易合同,被异议人及其股东王春江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条,依法应予禁止。被异议商标作为剽窃手段必然会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山东资润及异议人创建、经营的“聚化网”平台,严重损害其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依法应予驳回。

被异议人未就异议人所陈述事实及所提供证据提出反驳与质疑。
裁决结果:
商标局认为,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聚化网”是山东资润提出创立的交易化平台品牌,也是我国化工行业第一家“互联网+产业+金融”的电子商务平台,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异议人所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人股东王春江利用在山东资润工作的职务之便,获取了异议人品牌发展规划和商业秘密,其行为显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被异议人在王春江的授意下抢先申请注册“聚化网”商标的行为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16737196号“聚化网”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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