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样:
商标类别:43
商品/服务项目: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饭店;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水机出租;烹饪设备出租
申请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案情介绍:
商标局认为商标与第3823611号引证商标“”和第11998768号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始建于1973年,是目前我国独立建制的31所普通高等艺术院校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学校已发展成为一所专业特色鲜明、办学成绩突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设计艺术院校。目前,申请人面向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持续的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是申请人1987年独创设计的作品,具有独特的内涵和设计理念,申请人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该标识自1987年起一直作为申请人的学院院徽在全国范围内以多种形式进行持续的广泛宣传和大量使用,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指向性联系。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组成、结构以及设计风格和整体的视觉效果及指向上区别明显,并不近似,更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予核准注册。
4.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的名称及对应英文“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SHANDONG UNIVERSITY OF ART DESIGN”和院徽标识“”共同组成,自1987年开始作为校徽整体持续、广泛宣传和使用。事实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不仅仅是对徽标的识别,而是对该中文、英文和徽标整体的认知,因申请商标自身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文字以及申请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
裁决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之规定,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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