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样:
商标类别:35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评估;市场分析;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商业调查;经济预测;市场研究;商业信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申请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案情介绍: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4885787号“
”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英文缩写:CAAM)成立于1987年5月,是中国境内汽车(摩托车)整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经营者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申请人成立时结合行业特色独创设计的协会标识,以英文缩写“CAAM”的变形为设计基调,具有独特的设计内涵和理念。从设计完成之日起,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该标识,并进行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之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的指向性联系。
2.申请商标“”与第4885787号引证商标“
”在组成元素、结构、设计风格和整体的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3.由于申请人角色的唯一性和所从事活动的特殊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面向的客户群体和细分市场不同,因此两商标并存在事实上也不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裁决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区别,故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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