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样:
商标类别:31
商品/服务项目:坚果(水果);新鲜水果;新鲜花生;苹果;樱桃;梨;新鲜槟榔;新鲜蔬菜;食用植物根;鲜食用菌
被申请人:烟台金龙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理由和依据:
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28日注册第11536737号“ ”商标,2015年5月申请人对该商标提出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系食品加工为主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龙大”系申请人知名字号,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被申请人在同一行业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在先企业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在第31类商品上的第652027号“LONG DA”商标和第1272218号、第1959194号、第3302276号“龙大”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3.申请人下属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第758491号“LONG DA”商标是其“龙大”商标及商号的对应拼音,早在2002年就已被认定为第29类“加工过的果蔬、水产品、肉制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和翻译,极易误导消费者,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系商标代理机构“烟台炳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在商标无效宣告审理过程中,才转让给现商标注册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5.被申请人在先大量复制、模仿国内外知名品牌,其行为具有极强的不正当竞争恶意,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损害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企业字号权;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LONGDA”区别明显,未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裁决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第652027号、第1272218号、第1959194号、第3302276号“龙大”和其对应拼音“LONGDA”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因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不再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龙大”作为申请人商号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将其作为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想联系,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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