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类型:外观设计
专利名称:包装碗(ZL2012302903917)
专利领域:食品领域
原告:济南鑫鲁泉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邢台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幸福小子食品商行
案件介绍:包装碗(ZL2012302903917)专利的专利权人济南鑫鲁泉食品有限公司发现济南槐荫幸福小子食品商行销售邢台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侵害了本公司的专利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侵害了原告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裁决结果:原告的ZL2012 3 0290391.7 “包装袋”外观设计 专利权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 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09〕2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 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 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 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 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被告使 用被诉侵权设计的产品与原告使用涉案专利的产品相同,二者在 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构成近似,被告庭审时亦自认 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近似,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落入了原告涉案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 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交其因侵权受损或被告因侵权获 利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别、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规模、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幸福小子食品商行停止侵权,即被告邢台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幸福小子食品商行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邢台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鑫鲁泉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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