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包装之争”终于有结果了,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1、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2、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3、加多宝集团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迅速传达裁决结果。集团上下对加多宝能够继续享有使用红罐凉茶装潢权益感到欢欣鼓舞,对终审裁决结果坚决拥护、热烈欢迎,由衷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裁决。
事情缘由
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于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诉指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遂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还在终审判决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劳动者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我们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有效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利益。但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双方所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涉诉金额巨大,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一些关切与担忧,还有可能损及企业的社会评价。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加多宝王老吉红罐之争
红罐之争
1、2012年7月,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广药新发布的红罐王老吉外观设计侵犯了加多宝权利;
2、几天后,广药向广州中院起诉加多宝红罐凉茶外观设计侵权;
3、最高法将两案合并交由广东高院审理;
4、2013年5月15日,广东高院开庭审理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红罐战争”案;
5、2014年12月19日,王老吉胜诉,加多宝被判赔1.5亿元并停止使用,销毁所有涉案侵权红罐产品;
6、2015年4月20日,加多宝金罐包装正式上市;
7、加多宝随即上诉,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8、2017年8月16日,最高法终审判决,王老吉与加多宝共享红罐包装。
商标之争
1995年
广药集团和加多宝首次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租给了加多宝
1997年
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
2000年
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
2001年至2003年期间
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多次贿赂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
2002年
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广药集团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
2010年8月30日
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协议无效
2011年4月
广药集团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关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立案
2012年5月11日
仲裁裁决补充协议无效,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5月17日
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2012年7月13日
北京一中院终审裁定加多宝禁用王老吉商标
广告语之争
NO.1
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
起诉方:广药集团 被告:加多宝
起诉原因:被告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诉讼要求:赔偿千万,对被告实施诉中禁令,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广告词
判决结果:被告撤回所有宣传,赔偿广药集团1000万元损失,公开道歉
NO.2
广告语:“怕上火,就喝王老吉”
起诉方:加多宝 被告:王老吉
起诉原因:被告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驳回加多宝诉讼请求
No.3
广告语:“怕上火喝加多宝”
起诉方:王老吉 被告:加多宝
起诉原因:被告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
诉讼要就:被告及其经销商赔偿500万元
判决结果:案件未宣判
NO.4
广告语:“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
起诉方:广药集团 被告:加多宝及两家零售商
起诉原因:被告广告语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诉讼要求:对被告实施诉中禁令
判决结果:被告撤销原广告,向王老吉赔偿500万元,在多家媒体公开声明
NO.5
广告语:“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
起诉方:王老吉 被告:加多宝
起诉原因:被告侵占了王老吉凉茶的的商品声誉,构成虚假宣传
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判决结果: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王老吉凉茶300万元,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