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对整个商标体系的现实作用,近40年来没有进行重大修改的Lanham法是否吻合当初的立法目标,以及是否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开始关注。
在美国商标协会(USTA)评审委员会(TRC)的推动下,从1985年开始,经过近两年的广泛调查研究,以及与商标权人、律师、非政府部门专家的分析、讨论。
并在采纳了上百名商标权人和律师、50多个组织、海内外政府官员、众多杰出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之后,美国商标协会最终形成了在1987年8月21日发表的《关于美国商标体系以及Lanham法案的汇报和建议》的报告[1]。
以该报告为蓝本,关于修改商标法的草案(Trademark Law Revision Act,TLRA)于1987年11月被提交给美国第100届国会的参议院[2]。
这个草案经历了漫长(主要的讨论集中在1988年)的国会立法程序,中间穿插着条文的增删、修改,最终在1988年11月在美国参、众两院通过,并经当时的里根总统签字,一年后正式生效。
这次修法很重要的一个内容,是尝试将反商标淡化条款纳入联邦立法范畴。
美国之所以考虑反商标淡化条款,在于当时各州对于商标淡化的保护各行其是。
尽管当时在美国有23个州进行了反商标淡化立法,但这仅仅限于州一级的商标淡化保护,而且由于法院对于商标淡化的理解很不一致,就使得美国对于商标淡化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条块分割状的保护,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联邦层面上的商标淡化立法可以改变这种现状,使得对特定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和加强。[3]
由于淡化条款中保护的对象局限于联邦主登记簿上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推动私人和企业进行商标注册的积极性[4]。
美国在联邦层面上积极推动反商标淡化立法的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提升自己在商标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帮助美国推动其在GA TT乌干达回合中与其他各国的谈判。
按照当时的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Dona1d J.Quigg在国会听证过程中的主张,由于美国既有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非全国统一的淡化标准。
这就使得其在GA TT的乌干达回合中与其他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加强商标保护的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各国可以以美国在强加一种自己都做不到的保护标准到其他国家为理由而断然拒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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