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对外开放高地建设,推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若干措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出19项措施,具有5方面特点:一是提升贸易便利度。开展贸易进口创新,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释放新型贸易方式潜力,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推进“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允许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二是提升投资便利度。加大对港澳投资开放力度,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下放到自贸试验区。放开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允许依法获批的境外船舶检验机构对自贸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开展法定检验。在自贸试验区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三是提升国际物流便利度。推进开放通道建设,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城市的国际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该城市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鼓励自贸试验区制定并推行标准化多式联运单证,研究出台铁路运输单证融资政策文件。提升航运管理服务效率,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部分管理事项,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部门。四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便利度。进一步丰富商品期货品种,加快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完善期货保税交割监管政策。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在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五是探索司法对贸易投资便利的保障功能。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通过司法实践积累经验,为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提供支撑。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明确对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仲裁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若干措施》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自贸试验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主动服务大局;要坚持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各地区、各部门要简化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程序和要求,对确需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应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各地区、各自贸试验区要承担主体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举措接得住、落得准、推得开。其中,知识产权相关部署如下:
十五、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构建底层知识产权资产,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