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猿辅导因与猿策划近似驳回,驳回复审失败,上诉成功了!
作者:千小慧
发布时间:2020-04-08
文章来源:商标圈
猿辅导是一个课程在线辅导平台,为中小学生和家长提供多元化的智能教育服务。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了第23764694号“猿辅导 在家上北京名师辅导课及图”商标,商标局审核未通过,下发了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因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因为商标审查属于按元素分开审查的原则,辅导是行业词,策划也属于行业词。显著部分只有“猿”字。商标局判定猿辅导和猿策划在文字上属于近似,也属于正常合理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因商标里有北京二字被驳回,也属于正常现象。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显著性较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375853号“猿策划YUANCEHUA及图”商标、第125310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猿辅导”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猿策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显著性。4.申请商标整体有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申请人不服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9375853号“猿策划YUANCEHUA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1.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近似)的驳回等几种类型。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商标局便会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2. 申请人若对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简称驳回复审。3. 驳回复审失败并不是最终结局,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 有些商标本来因为一些原因不能注册,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达到便于识别的目的,足以使消费者区别不会混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被核准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