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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TATA木门胜诉侵权案

作者:千慧视点

发布时间:2019-10-13

文章来源:综合北京商报及网络新闻整理

“驰名商标”并不新鲜,但被人民法院判定为“驰名商标”的却十分罕见,TATA木门就是这样一个特例。

在某家居卖场中,“TATA木门”与“TATA橱柜 全屋定制”两个门店相隔不远。名字这么像,不少消费者自然而然认为“TATA橱柜”就是TATA木门的延伸品牌。

为了澄清和“TATA橱柜”之间毫无关系的事实,TATA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打出“TATA橱柜”名号的哈尔滨市呼兰区宝业装饰材料商店侵权。


尽管与TATA木门并无瓜葛,但“TATA橱柜”也不是无证经营。查询中国商标网可以看到,自2016年起,“TATA橱柜”商标的拥有者刘某便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先后申请了“TATA”、“TATA橱柜衣柜”、“TATA全屋定制”等商标,其中第19054373号“TATA”商标于2017年3月7日在“家具、橱柜”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不仅如此,刘某还申请了“圣象集成吊顶”、“箭牌集成吊顶”等知名家居品牌作为商标,傍名牌的意图十分明显。

判决TATA木门属于“驰名商标”


判决书显示:“TATA木门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被公众所熟知。根据使用北京闼闼公司涉案第3647006号‘TATA’、第9242066号‘TATA木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涉案注册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涉案注册商标的宣传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等事实,足以认定,在被诉侵犯商标权行为发生时,北京闼闼公司涉案第3647006号‘TATA’、第9242066号‘TATA木门’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商标驰名条件,已属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TATA木门已属驰名商标”,未经TATA木门授权许可,擅自使用TATA商标者构成侵权,刘某及某装饰材料商店被判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推广使用带有‘TATA’、‘TATA橱柜’、‘TATA全屋定制’等标识的商品,赔偿TATA木门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生活报》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启事”。TATA木门针对“TATA橱柜”的侵权案获得胜诉。

小结:

“驰名商标”有不少,但大多都是经过行政认定,经过司法程序被人民法院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比较罕见。TATA木门的维权成功不仅仅是打击了被诉的哈尔滨市呼兰区宝业装饰材料商店和刘某,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法院宣判TATA木门为“驰名商标”之后,其他人不仅不能再使用TATA商标进行运营,即使是一些已经使用注册的商标,也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这让已经注册、涉及侵权的商标也无所遁形。目前,“TATA橱柜”等商标已经被无偿转让到了TATA木门旗下,给品牌公司维权做出了很好的示范,也对恶意注册商标、傍名牌等行为有威慑作用——无论是谁想通过恶意注册商标牟利,都要考虑清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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