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人员因侵权被诉
作者:千慧
发布时间:2018-03-19
文章来源:人民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离职科研人员侵犯软件开发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凸显了当前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亟待引起重视的“离职人员侵犯‘老东家’知产”问题。
科研水平和科研人才培养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根本,但往往由于不少科研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欠缺,在个人利益驱使下,不惜损害他人的创新成果和科技创新秩序,甚至有的因情节严重而承担巨额赔偿,个人事业前途在法律面前戛然而止。
离职人员因侵权被诉
江苏擎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擎天反贪系统”等四个软件著作权人。该企业原销售总监张某、政法产品事业部技术经理杨某在职期间对项目进行协助管理,软件开发人员王某、金某、韦某曾经参与到涉案软件开发和销售工作,可以接触到擎天公司涉案四个软件的源代码等核心内容。
2015年3月,南京云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杨某的妻子与张某的母亲分别担任股东,张某直接担任公司监事,王某、金某、韦某也在该公司任职。同年4月起,5人先后离职,其间还签署了辞职承诺书,明确将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但离开“老东家”擎天公司并任职云松公司期间,5人明知擎天反贪系统等涉案软件属于擎天公司,却仍然在该软件源代码的基础上制作完成被控侵权软件,短时间内就经过国家版权局登记获得云松异构系统等四个软件著作权。
擎天公司发现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云松公司和张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请求判令云松公司停止申请并注销软件著作权,云松公司和张某等人删除及销毁相关数据文件、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400万元。
两审法院均认定侵权
南京市中院在审理中,对云松公司涉案四个软件进行了证据保全。经过对比,云松涉案软件源程序与擎天公司源程序基本相同,未进行实质性修改,且在输出协议格式、数据结构的内容、宏定义、逻辑流程、处理流程等方面均存在相同之处。根据电脑勘验和对比,发现云松异构系统用户界面与擎天反贪系统用户界面28个功能界面一致,12个功能界面基本一致,软件编写对应软件的语言一致。
被告在庭审中辩解认为,申请与擎天公司对应软件源程序相同的软件的目的是为了锻炼公司整个团队,且云松公司的四个软件编写是云松公司整个团队一起开发,只承认源程序构成侵权,但不承认源程序是从擎天公司处拷贝的,但未提供证据反证。
法院认定,张某作为云松公司的监事,并在其母亲为云松公司股东的情形下,亦应当知道没有杨某等人的上述行为,云松公司不可能在短期内将被控侵权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在云松公司等未举证证明拷贝擎天公司涉案软件源程序的侵权人或被控侵权软件的实际编写者的情形下,法院认定张某等与云松公司具有共同侵犯擎天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的故意,并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考虑到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需要公司及技术人员耗费大量的时间,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擎天公司需要为软件的销售付出包括拓展市场在内的劳力;云松公司被控侵权软件可能的销售数量、价格;张某等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性质恶劣以及擎天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最终判决云松公司立即注销被控侵权软件著作权,立即删除与擎天公司涉案软件有关的资料,云松公司、张某等共同赔偿擎天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万元。
江苏省高院经过二审认定,云松异构系统等侵害擎天反贪系统等软件著作权,认定张某等5人为侵权责任主体,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额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侵权者需付出高额成本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也不断涌现,部分争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生物医药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前沿尖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国家进入互联网时代,由此引发的计算机软件纠纷以及以开发手机App、网站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合同纠纷不断增多,且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6.1.3、6.1.6、7.6等条款均对公司保密提出了严格要求,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不仅能够提升员工整体保密意识,规范企业保密、人事管理制度,而且可以在企业内部建立起预防、监控一体化的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全方位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尤为重要。
避免离职员工知识产权侵权,一方面应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健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另一方面也应提示企业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应约束自己的行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害他人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诸多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