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小慧
发布时间:2021-07-28
文章来源:IPRbang、界面新闻、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在2019年4月申请注册的“华为方舟”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于2020年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华为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提交了华为方舟编译器相关信息汇编,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华为公司产生紧密关联。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中的“华为”可以起到显著识别作用,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华为公司就诉争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