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荣誉吗,能否用于商业活动?
作者: 刘英明
发布时间:2021-04-14
文章来源: 刘英明lawyer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加强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也给予了驰名商标更大的保护力度。不过大家是否有这样的发现,以前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宣传上还能看到“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现在就基本看不到了。
为何有这样的转变?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2013年商标法修正后,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若违反该规定的,将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曾经,许多企业把驰名商标视为一种荣誉,所以在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后,就会想着去宣传,或者直接印在商品、商品包装等上面。然而,驰名商标并不是授予给商标所有人或其产品、服务的荣誉称号,而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意义仅限于处理特定的纠纷,让在特定纠纷中的相关当事人依法获得特殊保护措施或待遇。
2016年,商标局在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上也明确表示,《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系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给予扩大保护的立法本意,纠正将驰名商标认定等同于荣誉评比的错误认识倾向。如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驰名商标”字样既不能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也不能用于宣传等商业活动,那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可以做事实性陈述?
答案是肯定的。驰名商标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结语: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并不是一种荣誉。谨记法律规定,“驰名商标”字样不能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但可以做事实性的陈述,不得突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