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发剂申请注册成名为“全天然”的商标、吉林某公司申请“粤港澳”作为葡萄酒的商标,企业想借商标给产品打“标签”,最终都被法院驳回了。
3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典型案例。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该院审判三庭成立以来,共受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三万余件,其中涉“欺骗性”条款案件收案量逾千件,该类案件经法院审判后八成多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数据
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 8成被驳回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宋鱼水介绍,在该院成立近六年的司法实践中,商标行政案件数量增长较为迅猛,目前已占据该院各类案件总和的一半以上。其中,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更是占有很大比重。
“近三年来,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分别为200件、508件、374件。在该类案件中,我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的比例为81.3%。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于“欺骗性”条款的审查标准较为一致,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这对于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宋鱼水说。
在大量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存在一类因涉及“欺骗性”条款而被驳回的商标,它们的商标名称与商品实际特点、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特点存在出入,甚至通过一些明示或暗示性表述将可能不符合产品质量、产地等特点的词汇“植入”商标之中。
宋鱼水表示,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设计商标时怀着侥幸心理,妄图打“擦边球”,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描述等方式,误导公众。这样的商标无法获准注册,长远看来,也影响商标申请人作为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与发展。
拍案
误导消费者 “全天然”“为胃好”等商标被驳回
在发布会上,北京知产法院公布了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典型案例。
其中“全天然”商标案中,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类洗发液、染发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以违反“欺骗性”条款为由经复审予以驳回,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天然”本身有“全部自然形成”的含义,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原料成分全部由天然原料制造,不含任何化学成分,从而有可能产生误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类似情况的还有“古井原生态酒”“有机荟”等商标。
在易误认“功能用途”方面,包括“为胃好”商标,原告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标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具有“养胃”“健胃”等对人体胃功能有好处的功效,从而有可能产生误认,同样被认定带有欺骗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类似情况的还有“享瘦曲线”、“霾卫士HAZEGUARD”等商标。
易误认“技术规格”的商标有“椰树鲜榨”,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无酒精)等商品上。法院经审理认为,“鲜榨”一词有“新鲜压榨”的含义,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产品均为“新鲜压榨”而成,从而可能产生误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类似情况的还有“植萃醇露”、“老手艺”等商标。
典型案例还包括标志中含有地名或与地名相关,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的“粤港澳”,原告吉林某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法院经审理认为,“粤港澳”是指我国广东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构成的区域。该吉林公司将“粤港澳”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最终被驳回。
此外,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BioTechUSA”商标,社会公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通常认识会因为诉争商标中的字母“USA”而对商品产地等产生误解,最终该商标也无法获得注册。
何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
通俗地说,当企业或者个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可能因为与在先商标近似、标志本身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等因素被驳回。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至法院的这类案件就是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
何为“欺骗性”条款?
“欺骗性”条款指的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是,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是商标的禁用条款,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违反“欺骗性”条款的规定,就意味着其本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即使进行了使用,这种使用也不能使其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