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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雷军电动”终审被判商标侵权,小米公司获赔40万元

作者:千小慧

发布时间:2021-03-15

文章来源:新京报

认为商标“雷军电动”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相关企业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该商标的使用构成侵权,并判决使用单位赔偿小米公司40万元。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该判决现已生效。

小米起诉“雷军电动”侵权

2015年8月,小米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及智能生态链建设的创新型科技企业,雷军先生是公司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目前,雷军已将其本人姓名在商业中使用的权利授予小米公司。2012年,该公司在申请注册了商标,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而第一被告潍坊瑞驰公司生产销售的“雷军电动”系列电动车,在其车身显著部分使用了涉案标识,并公开宣称“雷军电动、树立电动新标准”,雷军电动系列电动车销售区域极广,在网络中亦有大量销售。



第二被告高浪海公司经营的新品快播网(www.npicp.com)刊登了涉案雷军电动车的销售广告,并在宣传中使用“雷军电动”字样。

小米公司认为,潍坊瑞驰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实际混淆,同时基于雷军本人的知名度及与小米公司之间的关系,潍坊瑞驰公司对“雷军”字样的使用,不仅侵犯了该公司就雷军姓名享有的商品化权,也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潍坊瑞驰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高浪海公司的行为使得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应与潍坊瑞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小米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潍坊瑞驰以及高浪海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潍坊瑞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及相关维权支出10万元。

潍坊瑞驰公司一审答辩称,其曾就涉案标识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但2015年8月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后即停止使用。现涉案电动车已使用“R”商标;该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系基于商标申请行为,符合商业惯例,不存在攀附原告商标的主观恶意,也与原告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该公司使用“雷军”,系对公司使用“雷X”系列传统的沿革,雷军二字作为姓名,属于较为常见的名字,全国至少有6179个人取名雷军,该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浪海公司答辩称,该公司经营的新品快播网只是信息交流平台,不提供交易服务,涉案产品信息系用户上传,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雷军电动”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海淀法院一审查明,打开并进入潍坊瑞驰公司网站,页面中电动车LOGO部位标有标识,旁边附有“雷军电动”“雷军电动,树立电动新标准”的文字介绍。进入“瑞驰汽车”网站首页,在“全部产品”栏目项下显示数幅“雷军电动”系列汽车图片,图中汽车LOGO下方挂有“雷军电动”字样的牌子。图片上方的介绍中标注“雷军电动,树立电动新标准”。



法院认为,潍坊瑞驰公司作为涉案雷军系列电动车的生产者,在车身显著位置使用标识,系用于指示或说明其商品来源,该种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涉案标识与小米公司注册的商标相比,二者主要部分均为M造型,整体外观上亦存在较高的相似程度,潍坊瑞驰公司在其电动车上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潍坊瑞驰公司不仅使用了“雷军”二字,还将与小米公司商标极为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更加剧了相关公众混淆的程度,在潍坊瑞驰公司明确知晓小米公司涉案商标及雷军本人的情况下,仍使用涉案标识及“雷军”二字,具有明显的混淆及搭他人便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浪海公司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并无事先审查涉案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之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同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一审宣判后,潍坊瑞驰公司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记者近日从法院了解到,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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