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件】获赔30万元!B站起诉脉脉不正当竞争胜诉(附:判决书)
作者:千小慧
发布时间:2021-01-19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界综合上游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
1月13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B站关联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脉脉关联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近日公布。原告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月13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B站关联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脉脉关联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近日公布。原告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该判决书显示,宽娱公司认为,在脉脉平台上,有名为 “哔哩哔哩员工”的帐号发布 “B 站,能睡小姐姐。我睡了四个”等涉案评论,损害了宽娱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淘友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宽娱公司的知名网站名称作为虚假帐号的用户名,使用宽娱公司知名的商标作为头像并加V认证,使网友误以为该用户是宽娱公司的员工,导致用户混淆误认,淘友公司的行为系利用宽娱公司已有的知名度,提高其平台言论的可信赖度,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属于擅自使用宽娱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名称及标识的混淆行为。故诉至法院。宽娱公司请求淘友公司赔偿宽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并发表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淘友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发布评论者用户信息,可以推定宽娱公司主张涉案评论系淘友公司发布之主张成立。淘友公司发布涉案评论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裁判结果显示,淘友公司需在脉脉网和脉脉App职言版块置顶位置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就涉案商业诋毁行为为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同时淘友公司需赔偿宽娱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附:判决书
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35520号
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红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薇,女,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雅明,女,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与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隋红柳,淘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薇、黎雅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宽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淘友公司赔偿宽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万元、公证费16053元);2.淘友公司就涉案行为向宽娱公司赔礼道歉,并发表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宽娱公司是哔哩哔哩弹幕网(又称B站,以下简称B站)的运营者和所有者,该网站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淘友公司是脉脉网(网址为www.maimai.cn)和脉脉App的经营者。宽娱公司发现,在脉脉网及脉脉App下设的“脉脉职言”板块,名为“衡山弟子”的用户发布了要求比较B站算法和平安科技上海算法职位的帖子,名为“哔哩哔哩员工”的帐号评论称“B站,能睡小姐姐。我睡了四个”(以下简称涉案评论),该评论被列为热门评论,吸引了其他脉脉用户的评论和回复,同时引发了其他网络平台的转发和引用。淘友公司在脉脉平台上利用虚假用户发布、传播虚假不良言论,公然诋毁、侮辱B站,有违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损害宽娱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淘友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宽娱公司的知名网站名称作为虚假帐号的用户名,使用宽娱公司知名的商标作为头像并加V认证,使网友误以为该用户是宽娱公司的员工,导致用户混淆误认,淘友公司的行为系利用宽娱公司已有的知名度,提高其平台言论的可信赖度,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属于擅自使用宽娱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名称及标识的混淆行为。故诉至法院。
淘友公司辩称:1.宽娱公司与淘友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淘友公司的经营领域为职场招聘,相关App在应用商店的分类属于商务;宽娱公司的经营领域为视频,相关App在应用商店的分类为娱乐,不能因双方均属于互联网行业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2.涉案评论是用户自行发布的,属于个人行为,淘友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未对涉案评论进行编辑加工,没有商业诋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淘友公司在脉脉平台上公示了违规内容及行为的处理流程,并有畅通的侵权投诉渠道,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宽娱公司未对涉案评论进行投诉,而淘友公司在宽娱公司未向其投诉的情况下就将涉案评论删除,涉案评论存在时间较短,淘友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及责任。4.宽娱公司主张淘友公司利用虚假用户发布诋毁评论并列为热门评论,均为宽娱公司的主观猜测,没有事实依据。5.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涉案评论不是对宽娱公司产品和企业的评价,不会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淘友公司也不会因此获得竞争优势,故宽娱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淘友公司不同意宽娱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双方公司的经营情况
(一)宽娱公司的情况
宽娱公司是哔哩哔哩弹幕网(网址www.bilibili.com)的ICP备案单位及运营者。杭州幻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1356033号、第11356069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分别为第9类、第42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2016年6月6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幻电公司)经核准受让上述商标权。上海幻电公司依法享有第15362394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上海幻电公司依法享有第19070533号、第19074330号、第1907445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分别为第9类、第41类、第42类,注册有效期均自2017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2018年8月1日,上海幻电公司出具《注册商标独家授权证明》,将包括上述6个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在内的商标的独家使用权授权给宽娱公司,独家使用期限为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存续期限,宽娱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上述注册商标采取任何维权行动。
宽娱公司主张,其网站名称“哔哩哔哩”及涉案商标、均有很高的知名度。为此,宽娱公司提交了相关公证书。公证书显示:1.哔哩哔哩App在华为手机应用市场显示有4亿次安装,相关介绍有“海量视频”“追番神器”等内容。2.B站官网“关于我们”提及:哔哩哔哩(bilibili)是中国领先的年轻人文化社区,该网站于2009年6月26日创建,根据数据公司QuestMobile发布的《移动互联网2017年Q2夏季报告》,B站位列24岁以下年轻用户偏爱的十大App榜首。同时,在百度发布的2016热搜榜中,B站在00后十大新鲜关注App中排名第一。B站的特色是悬浮于视频上方的实时评论功能,爱好者称其为“弹幕”,这种独特的视频体验让基于互联网的弹幕能够超越时空限制,构建出一种奇妙的共时性的关系,形成一种虚拟的部落式观影氛围,让B站成为极具互动分享和二次创造的文化社区,B站目前也是众多网络热门词汇的发源地之一。目前B站活跃用户超过1.5亿,每天视频播放量超过1亿,原创投稿总数超过1000万。B站75%用户年龄在24岁以下。70%的内容来自用户自制或原创视频,目前拥有超过100万的活跃视频创作者。3.天猫商城bilibili官方旗舰店销售有以涉案商标为原型或印有涉案商标的周边产品。4.名为“酒笙更合凉”的百家号发布了《6年陈睿把哔哩哔哩打造成为国内最大的年轻人潮流文化娱乐社区》的文章,提及“bilibili用户之间会有一种归属和认同感……bilibili的弹幕是最和谐、最好玩的”。相关报道显示,B站还曾与人民日报达成战略合作,成立媒体融合公益基金。5.B站在上海市第七届优秀网站评选活动中荣获“最佳网站”称号。
淘友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亦不认可证明目的。
(二)淘友公司的情况
淘友公司是脉脉网(网址为www.maimai.cn)ICP备案单位及运营者,亦开发运营脉脉App(脉脉网及脉脉App统称脉脉平台)。淘友公司表示,脉脉平台主要为职场社交平台,在该领域其获得了广泛认可并取得许多荣誉奖杯及证书,具有一定影响力。为此,淘友公司提交了相关照片、获奖证书等,显示脉脉平台曾获办公商务类最嗨App、2015App大会年度最佳职场社交应用、2016年度最值得信赖的职场社交平台、2017年度最佳App、2017年度最具影响力商务社交平台、2018年度社交通信类绿色应用等荣誉。宽娱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具有权威性,不能证明其目的。
淘友公司强调,其与宽娱公司属于不同领域,淘友公司的经营领域为职场招聘,而宽娱公司经营领域为视频,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为此,淘友公司提交了:1.相关媒体报道。中国新闻网发布的新闻《脉脉宣布完成D轮融资2亿美元》中提到脉脉是国内领先的职业成长平台、中国职场社交事业的领先者。百家号发布的文章《脉脉:慢生意的大空间》提到脉脉平台是职场领域的硬创新,入榜《中国企业家》杂志评选的“21未来之星—年度最具成长性的新兴企业”。微信公众号创业家发布的文章《脉脉林凡:中国社交江湖,尚未满座》提到脉脉平台最核心的基础是职业身份和人脉网络。搜狐网发布的文章《对话脉脉CEO林凡:领英退,脉脉进,背后有什么魔咒?》提到脉脉是被称为“人脉神器”的职场社交平台。2.(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712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9年8月19日,在“AppStore”中搜索“职场社交”出现“脉脉-职场社交平台”,详情介绍有“脉脉,职场人追捧的商务社交神器!相比于线下耗时耗力的商务社交,脉脉借助独有的‘职业认证+实名社交’,帮助职场人更方便高效地在线…”,类别为商务。搜索“招聘”亦会出现脉脉App。搜索“视频”时会出现哔哩哔哩App,类别为娱乐。
宽娱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宽娱公司表示,双方之间均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B站和脉脉平台均属社交类的网站或软件,且竞争关系的有无取决于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损人利己的可能性,故双方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二、关于涉案行为
(2019)粤佛岭南第228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284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29日17时03分至17时27分,宽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华为手机,在应用市场下载脉脉App,登录后要求填写性别、单位、职位、行业、方向、地区、入职时间等职业、地区息,页面提示“脉脉是真实的职场社交平台”,填写后查看个人选项,有“升级会员特权”“成为认证用户”等内容。在“动态”搜索“实习求比较。。b站”并点击搜索结果,显示名为“衡山弟子”的帐号于2019年3月28日15时59分在“脉脉职言”版块发布了“实习求比较。b站算法和平安科技上海算法我知道两个都挺普通但谁让我菜。。平安应该会有实习留用机会,不知道选哪边好?再过几个月要秋招了。。谢谢各位指点”的帖子(以下简称涉案帖子),帖子下方相关公司列有“平安科技”“BILIBILI”,该帖子下方列有“热门评论”和“所有评论”两个部分,涉案评论被列为“热门评论”,并置于“所有评论”上方,“所有评论”中共有20个评论,第一条即为涉案评论。涉案评论共有16个点赞,该帐号名为“哔哩哔哩员工”,头像包含及图形,并有加“V”认证。其他评论中有多条回复围绕涉案评论展开讨论。
宽娱公司据此主张:1.淘友公司利用伪造、虚假注册的“哔哩哔哩员工”帐号发表涉案评论,该评论属于低俗、损害宽娱公司企业信誉及声誉的不实言论,构成商业诋毁,且淘友公司将涉案评论列为热门评论,以此制造话题热点,吸引大量网友关注,用以获得用户注册、广告投放,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及第二条规制之行为。2.淘友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宽娱公司的知名网站名称(哔哩哔哩)作为用户名称,并将涉案商标作为帐号头像,并加V认证,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帐号系宽娱公司真实员工,提高其涉案评论的可信赖度,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淘友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淘友公司表示,涉案评论是脉脉用户“哔哩哔哩员工”于2019年3月28日自行发布的,脉脉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未对涉案评论进行编辑加工,不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淘友公司在未收到宽娱公司投诉前,因其采用“人审”加上“机审”的审核机制及自查机制,发现涉案评论有一定风险,于2019年3月29日18时11分43秒即删除了涉案评论。宽娱公司否认淘友公司所述删除时间,但于2019年4月2日本院组织的谈话中认可涉案评论已删除。
淘友公司另表示,其平台包括实名认证和职业认证两种模式,实名认证系用户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注册,职业认证则存在多种认证方式,发布涉案评论的用户是加V认证用户,加V认证用户即经过职业认证。涉案评论之所以被列为热门评论,系因其点赞量最高,是系统自动生成导致的,并非淘友公司主动为之。
关于脉脉平台上的实名认证、职业认证规则及热门评论的系统设置规则,淘友公司提交了(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712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7124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登录脉脉后将个人资料填写为昵称金薇、脉脉法务,头像为手机桌面的截图,此时对帖子进行评论后,相关评论头像显示“脉”字,帐号名称为“脉脉员工”,后有“ID”标识。点击“成为认证用户”,出现“公司邮箱认证(推荐)”,内容为“请提交你的公司邮箱(脉脉),点击邮件确认链接即可完成认证”,页面底部提示有“不方便邮箱认证时,可选择人工审核页面”,点击选择“人工审核页面”后出现职业身份认证,可选择提交名片、在职证明、工牌,提交在职证明后显示“正在进行职业身份认证”,下方显示“未完成实名认证”。之后,脉脉小助手发消息称已经成功认证职业身份“脉脉法务”,后对帖子进行评论,评论显示帐号名称及头像与此前均一致,并有加“V”标识。在“脉脉职言”版块,查看多个帖子,帖子下方的热门评论均为点赞数高的评论。淘友公司表示,用户在发帖或回复时可使用真实姓名、用户名或匿名,如采用匿名方式,名称及头像则显示为其职业相关信息。
宽娱公司认可第7124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表示淘友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评论系脉脉用户发布,不能仅因脉脉平台存在认证通道或注册通道即可证明涉案评论的来源,且根据宽娱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公证书显示,脉脉用户注册时如进行实名认证需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在脉脉App中如要进行职业身份认证或加V认证时需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故如涉案评论确系用户发布,淘友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实名认证信息。淘友公司则表示,在本案中提交用户信息系侵害用户隐私的行为,故在本案中拒绝提交相关用户信息。
在本案组织的谈话以及庭审中,本院询问淘友公司涉案评论的发布主体,淘友公司明确表示涉案评论系脉脉用户“哔哩哔哩员工”发布,在此前提下,本院告知其如主张涉案评论系用户发布,应提交相关用户信息。淘友公司明确在本案中无法提供用户信息。本院向淘友公司进行了释明,告知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淘友公司明确其清楚上述法律规定并愿意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宽娱公司主张涉案行为造成的影响
为证明涉案评论被其他网站转发和引用,引发了不良影响,宽娱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9)沪东证经字第4263号公证书。其上记载:2019年4月2日,登录新浪微博(网址为weibo.com),通过搜索微博用户名称,得到以下结果:3月29日18:42,名为“肝田以藏”的微博用户发布的微博包含涉案帖子及涉案评论内容,该微博被转发630次、评论2次、点赞143次;3月29日20:27,名为“逸国文化日常推送”的微博用户转发了“肝田以藏”的上述微博,并被转发545次、评论42次、点赞72次;4月1日01:00,名为“小编的那点事”的微博用户亦发布了包含涉案帖子及涉案评论内容,该微博被转发1次、评论2次、点赞4次。
2.(2019)沪东证经字第4264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4月2日,在百度网(网址为www.baidu.com)搜索“B站睡小姐姐交流社区汇总”,点击搜索结果“ApacheCN交流社区热点汇总2019.3”进入豆瓣网,名为“龙”的豆瓣用户于2019年3月30日发布的该汇总,点击该汇总中的相关链接,跳转至ApacheCN论坛,显示名为“片刻”的用户三天前发布了该帖子,帖子内容为包含涉案帖子及涉案评论内容,有127浏览量及1个回复。
3.(2019)沪东证经字第4135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30日,使用公证处的iPhone手机下载并安装“雪球股票”App,在首页搜索“宇智波多助”并进入该用户的主页,该用户于3月29日亦发布了包含涉案帖子及涉案评论内容,并配文“这就是我去B站直播的原因”,用户“Crown染”回复称“睿智到什么程度才能信这个?我说谷歌能睡一百多个你信吗?”此外,宽娱公司还针对雪球股票App安卓版及雪球网站(网址为www.xueqiu.com)的前述内容进行了公证。
淘友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认为宽娱公司未对涉案评论进行投诉,且淘友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评论,其他平台的转载行为与淘友公司无关,且无法证明转载行为给宽娱公司造成的损失。此外,淘友公司认为,雪球平台中“这就是我去B站直播的原因…”的评论可以证明相关评论不仅不会给宽娱公司造成损失,反而有利于招聘;“睿智到什么程度才能信这个?我说谷歌能睡一百多个你信吗?”的评论也说明涉案评论不足以给公众造成误导,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其他
宽娱公司另主张脉脉平台通过会员收费和广告投放等方式获得商业利益,并提交了相关的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脉脉平台需要不断提升、保持话题度和热度,以吸引更多的用户注册成为会员以及更多广告投放。淘友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涉案评论发布在职言版块,该版块没有广告投放行为,故涉案评论不会给其带来广告收入,更不会带来不正当的利益。
宽娱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20万元并提交了其与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2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及付款回单;主张公证费16053元,并提交了3张公证费发票、公证费受理通知单以及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关于公证费发票与公证书对应关系的说明。淘友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是与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该律所目前并非本案的代理律所;公证书大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且第21416号、第21177号公证书取证于2018年,涉案行为发生在2019年,故该费用不应由淘友公司承担。
以上事实,有宽娱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独家授权证明、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发票,淘友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荣誉证书及奖杯、网页打印件等予以说明,本院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首先应明确涉案评论的发布主体。宽娱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涉案评论系淘友公司发布,淘友公司认为涉案评论系用户发布,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对此,本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淘友公司主张涉案评论系用户发布,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但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交相关用户的信息。一般情况下,应结合如下四个方面认定被告是否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一是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二是被告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三是被告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证据;四是其他因素。但本案中,淘友公司并未提交任何与用户相关的信息,无法证明涉案评论系用户发布,本院亦无法据此认定其在本案中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第二,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证据显示,涉案帐号“哔哩哔哩员工”有加V认证,淘友公司认可该认证系职业认证。而根据其提交的第7124号公证书及其庭审陈述,脉脉平台存在实名认证和职业认证两种模式,实名认证系用户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注册,而用户如进行职业认证,可采用公司邮件认证、提交名片、在职证明或工牌的方式进行。可见如涉案评论确系用户发布,淘友公司至少应掌握该用户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或其他与职业认证相关的信息,其属于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上述用户信息,可以推定宽娱公司主张涉案评论系淘友公司发布之主张成立。
第三,如确系淘友公司所述,涉案评论为用户发布,其未参与涉案行为或进行教唆、帮助,不应承担相关责任,淘友公司作为用户信息的持有人,理应向本院提供,用以证明其系信息存储空间,可因此免责,但在本院向其反复释明的情况下,其仍拒不提供该用户信息,有违常理。同时,在本院明确告知其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淘友公司亦明确表示其清楚并愿意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淘友公司应当对其无法提交涉案评论用户信息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淘友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加之其经营的网站亦无任何信息足以证明涉案评论系其他用户发布,本院依法认定涉案评论系淘友公司发布。
第四,如本院在淘友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即违反证据规则认定涉案评论系用户发布,淘友公司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可就此免责,则将导致宽娱公司因涉案评论可能造成的损失无任何法律救济渠道,亦不利于规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背此类规则制定之目的。长此以往,可能导致一些网站经营者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为名,借助用户发布之名义随意直接实施侵害他人权利或合法权益的情况,导致他人利益受损。
综上,鉴于淘友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涉案评论系用户发布,但拒不提供该用户信息,故本案无证据证明涉案评论系用户发布,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认定淘友公司发布涉案评论,应承担涉案评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涉案评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宽娱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淘友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项:1.淘友公司利用伪造、虚假注册的“哔哩哔哩员工”帐号发表涉案评论,并列为热门评论,构成商业诋毁,亦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2.淘友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宽娱公司的知名网站名称(哔哩哔哩)作为用户名称,并将涉案商标作为帐号头像,并加V认证,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帐号系宽娱公司真实员工,提高其涉案评论的可信赖度,造成混淆。宽娱公司主张淘友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二条之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判断前述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首先要考查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其次是考察该行为是否降低了相关公众对宽娱公司本身或提供服务的社会评价,是否对宽娱公司造成了商业信誉等的损害。其中,商业信誉不但包含商品(服务)声誉,还包含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其他因素,如企业的社会关系、公益形象、企业文化等,损害亦包括对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等利益的损害。
本案中,首先,淘友公司无证据证明涉案评论的客观真实性,其以“哔哩哔哩员工”帐号的名义发布涉案评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其次,涉案评论用以回答职场新人询问比对工作职位的帖子,并被列为热门评论,从评论回复中亦可看出,多个评论均系围绕涉案评论展开的对话,可见涉案评论引发脉脉用户的广泛关注。再次,本案证据显示,涉案评论已传播至第三方网站,引发其他网站用户的广泛关注、转发及评论。加之,淘友公司用以发布涉案评论的帐号名称为“哔哩哔哩员工”、头像含有涉案商标,使得公众更加信赖该评论系宽娱公司员工发出,增加其真实性及可信度。综上,涉案评论显然会使他人对宽娱公司的企业形象、企业文化以及工作环境产生怀疑,导致出现否定性的评价,使得宽娱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属于损害宽娱公司商业信誉的行为。至于宽娱公司主张的第二项行为,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淘友公司使用该帐号名称及涉案商标系为使相关公众相信涉案评论真实性,并未将其用于自己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淘友公司或脉脉平台本身与宽娱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误认,对于宽娱公司主张的第二项行为及相应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淘友公司提出其与宽娱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的抗辩,本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关系的要求并非仅限于经营同类商品服务或替代商品服务的竞争对手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只要经营者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可能存在破坏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当然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而本案所涉领域为互联网领域,应着重从是否存在竞争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考察。就本案而言,首先,双方均为用户提供互动交流服务,在经营模式及提供服务上均有一定重合。其次,吸引新用户、维持老用户,保持用户粘性是互联网企业开展经营业务的基础。就本案原被告而言,用户访问量、吸引更多注册用户使用网站及App服务亦是双方企业获取市场交易机会及交易利润的根本,这亦使得双方之间存在现实的竞争利益。而淘友公司发布涉案评论,显然会提高淘友公司经营的脉脉平台的热度、关注度、增加流量并吸引更多用户,从而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竞争优势,与此同时,淘友公司通过涉案评论,降低宽娱公司的社会评价,损害其商业信誉,该行为亦降低了宽娱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属于损人利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淘友公司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定,淘友公司发布涉案评论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因该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调整,故本院对宽娱公司关于该行为同时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之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法律责任。淘友公司应对其商业诋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消除影响,本案证据显示涉案评论被多个平台传播,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淘友公司应发布声明,为宽娱公司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涉案评论的发布及散布范围基本相当。在本院依法支持消除影响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宽娱公司仍主张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再同时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鉴于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行为给宽娱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淘友公司因涉案行为的违法获利,本院综合考虑以下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第一,本案证据显示,涉案评论被多个平台或用户转发,且转发量、点击量较高,影响范围广;第二,涉案评论被列为热门评论,并引发多个脉脉用户、其他平台用户的广泛讨论,给宽娱公司带来的影响恶劣;第三,证据显示,涉案评论在脉脉平台上存在时间较短。综合以上因素,本院将经济损失酌定为20万元,宽娱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关于合理费用,宽娱公司虽提交了相关的律师费发票、委托合同及公证费发票,但本案中,出庭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非相关发票及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律师及律所,无法证明双方的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而本案中的部分公证书内容亦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又考虑本案确有律师出庭及公证事项的发生,故本院将合理费用酌定为1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脉脉网(网址为www.maimai.cn)和脉脉App职言版块置顶位置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就涉案商业诋毁行为为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李莉莎
审判员 刘佳欣
审判员 林峥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筠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