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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专家大咖分享民事诉讼实务前沿“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程序法问题”

作者:千慧视点

发布时间:2019-10-23

文章来源: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公众号

2019年10月13日,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办的民事诉讼实务前沿沙龙第二期——“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程序法问题”研讨会在法学院楼104报告厅举行。“民事诉讼实务前沿沙龙”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活动系列,致力于沟通民事诉讼、司法制度、疑难案件等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促进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良好合作,为创造公正、清明、规范的司法环境提供助力。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海燕教授与千慧律师事务所王磊主任参与了此次沙龙会议。

本次实务沙龙的议题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程序法问题。开幕式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吴泽勇教授向各位与会嘉宾介绍了启动民事诉讼实务前沿沙龙的初衷,并对本次议题的背景作了介绍。吴泽勇认为,目前民事诉讼理论学者与实务专家所关注的问题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这既不利于实务的发展,也很难推动理论的突破。为了促进交流,民事诉讼实务前沿沙龙每期邀请实务专家作主题报告,并邀请该领域有重要贡献的学者作为与谈嘉宾,为弥合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缝隙提供契机。


沙龙分两个单元进行。在第一单元的研讨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徐俊首先做了主题为“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初探”的报告。徐俊庭长首先论证了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必要性。他谈到,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中首次提出要“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知识产权法兼具民法与行政法属性,因而有必要针对知识产权诉讼制定特别程序规则。此外,目前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存在的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三方面问题,也与诉讼领域中的审理期限、赔偿方法、证据规则等程序设计密切相关。接着,徐俊庭长着重介绍了特别程序法应涉及的六个重要方面。第一,应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第二,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新型庭审方式;第三,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探索建立包括专家鉴定、专家证人、专家参审和技术调查官在内的技术事实调查制度;第四,建立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第五,完善知识产权确权争议解决机制;第六,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随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胡宓法官以“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程序及调查令制度的适用”为题进行报告。胡宓法官首先谈到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要性。她指出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的意义和价值大于一般民事案件,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具有隐秘性和不稳定性,当事人往往难以完成取证工作,因此法院是否能够及时有效地予以证据保全就成为关键。增强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的力度,也是缓解知识产权纠纷举证难的有效措施。接着胡宓法官介绍了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程序的适用条件,并以证据保全和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两对制度为例,论证明晰证据保全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界限、防止诉讼当事人误用证据保全制度的必要性。最后,胡宓法官介绍了调查令制度的产生背景、重要意义、适用现状以及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她谈到,调查令是介于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之间的一种证据收集方式,既能够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缓解举证难之困境,又能够缓解法院的工作负担,提升知识产权诉讼效率。目前调查令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在调查令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优化。


在之后的与谈环节,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海燕首先介绍了自己担任最高法院研修学者期间对知识产权案件实务运行的观察与反思,并就审级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对接机制等问题与两位法官进行交流。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泽勇重点对“书状先行”的审理模式、损害赔偿认定制度和证据保全制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熊德中谈到,应通过类型化的事实认定规则促进知识产权案件事实认定的规范化。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事实的特殊性,可以将包括专家证人、技术调查官、经验法则等各种事实认定机制予以类型化,帮助克服事实认定难题。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黄翔就知识产权诉讼三合一审判方式、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分问题与两位报告人进行交流。

在第二单元的研讨中,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华俊律师首先做了主题为“专利诉讼案件审理模式反思”的报告。刘华俊律师首先谈到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与专利确权诉讼程序交叉迟延问题。刘律师介绍了目前实践中的做法,并认为有必要制定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通过具体的程序细节设计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诉讼的审判效率。接着,刘华俊律师介绍了专利权属纠纷中的有效性审查问题,并从有效性认定的必要性及其救济机制两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接着,千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磊律师以“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管辖问题探讨”为题进行报告。王磊律师首先谈到,基于诉讼目的的考虑,当事人有时会运用程序性策略来创造有利条件,设置管辖陷阱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而被告针对管辖陷阱提出管辖权异议后,针对管辖权异议审理是否包括案件的实体争议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少分歧,例如有的法官主张不审查,否则会产生“法院作出的实体判决生效后才能确定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逻辑悖论,而有的法官主张应予审查,否则一旦实体审理中发现被告不适格,则无法实现相关救济。王磊律师指出,实务中一方当事人通过设立“诉托”或者虚构实体法律关系等方式设置管辖陷阱,架空和玩弄管辖制度,既人为地导致诉讼拖延,又影响了程序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实务中“管辖陷阱”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虚列被告、滥列第三人、强行担保、虚假债权转让、协议管辖、单方修改合同、牵连管辖以及转换诉讼事由,等等。王磊律师提出,对于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实质审查破解管辖陷阱,包括实质审查诉讼主体、实质审查实体法律关系、运用证据规则等。


在与谈环节,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指出,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显著的改革举措,制度改革的效果如何,未来又将如何进一步地发展变化,值得学者关注与探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张陈果认为应当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别程序法,并从赔偿制度和管辖制度两方面论证了建立特别程序法的必要性。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秀霞就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管辖与证据问题与各位实务专家进行交流。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袁琳谈到,虚列被告设置管辖陷阱不仅是知识产权诉讼所面临的问题,也存在于诸如雇主责任等诸多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能够首先厘清“被告适格”的相关问题,也能够为与之相关的管辖权异议审理范围问题提供答案。

闭幕式上,吴泽勇教授对此次研讨会进行总结,并代表司法研究中心以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对与会嘉宾表示由衷的感谢。第二期民事诉讼实务前沿沙龙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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