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为深入挖掘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司法研究价值,探索可推广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交流,提高济南市律师的知识产权业务代理水平,加强济南市律师同行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济南市律师协会举行“2022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淄博漱玉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成功入选。
案件详情:
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漱玉平民大药房”维权案
2022年度济南律协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1月21日,经过20余年发展,现已拥有直营连锁门店1800余家,营销网络覆盖济南、淄博、泰安、聊城、烟台等山东省15个地市,先后荣获“中国连锁药店直营力百强企业”、“全国诚信示范药店”、“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民企杰出就业贡献奖”等多项荣誉。2019年,其名下商标“漱玉平民”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20年末,济南市委、市政府授予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21年7月5日,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漱玉平民”,证券代码“301017”)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原告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门店
被告淄博漱玉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漱玉百姓)从事药品、医疗器械、滋补保健品等商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淄博漱玉百姓实际经营中,在其线下门店的门头招牌、经营小票等多处地方突出标注使用“漱玉百姓”字样;在其天猫、拼多多等线上平台开设的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店铺中均以“漱玉大药房旗舰店”为名,构成商标侵权。淄博漱玉百姓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漱玉平民”暨“漱玉”系列商标专用权,其企业字号“漱玉百姓”,还与原告实际经营门店字号“漱玉平民”高度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淄博漱玉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门店
被告淄博漱玉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网店
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组成专案团队,进行多次案件研讨,并站在客户角度,厘清客户需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办案团队在进行了大量、充分的准备后将本案诉至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胜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切实维护了客户利益。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淄博漱玉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4727860号“漱玉”注册商标、第4728153号“漱玉平民”注册商标、第11992757号“漱玉平民SHUYU”图文注册商标、第36661145号“漱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移除带有“漱玉”、“漱玉平民”字样的宣传材料,包括且不限于门头、招牌等,下架以“漱玉大药房旗舰店”为名的网上店铺;变更企业字号,变更后的企业字号不得含有“漱玉”或与“漱玉”相近似的字样。
二、被告淄博漱玉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三、驳回原告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恶意模仿他人商标,抄袭他人字号,不得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他人驰名商标、恶意模仿他人知名字号及品牌、使用的企业名称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利用关联公司多次大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基层法院、中院、高院到最高院等各级法院均予以了严厉的打击,给予了企业充分的法律保护。
司法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夯实商标审判基础,逐步强化商标民事的司法保护,加大了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协同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漱玉平民的积极维权,不仅发挥了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也为保护当地企业经营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起到了鼓励了其他企业积极打造自身品牌,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效果。
律师介绍
许象森
律师 高级知识产权顾问
山东大学法律硕士
大连海事大学工学学士
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讲师
青岛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员
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经验,已代理知产类诉讼案件200余件,尤其擅长商标侵权、专利诉讼、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纠纷解决。为省内外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协助顾问单位构建企业风控制度体系及流程,建立健全合规审查和风控指引、标准、流程及制度;对企业遇到的重大项目等事项提供法律支持,进行法律风险规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