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宏飞 杨如意
发布时间:2019-12-18
文章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根据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达成了诸多共识,包括商业秘密保护、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专利有效期延长、地理标志、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的盗版和假冒、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执行和程序等。实际上,上述共识中的诸多事项,有些中国政府已经有了顶层设计,有的在征求意见,有的已经落实为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还有的已经在深化改善措施。那么,为什么双方能在贸易冲突的核心议题--知识产权上达成如此多的共识事项呢,中国愿意达成协议的底气何在呢?
本文我们就上述已经达成的诸多共识,结合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和落实之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和指正。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商业秘密最重要的法律,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次修订全部集中于商业秘密相关条款,经过本次修订,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均得到显著提高。其中,修订后的第九条扩充了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增加法定保密义务的规定,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侵权纳入侵权主体;第十七、第二十一条增设惩罚性损害赔偿并大幅提高法定赔偿和行政罚款的最高数额,并在第三十二条增设了专门适用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条款,明显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要求,有利于权利人维权行动的开展。
此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该规定属于顶层设计,相信下一步各地方政府、司法部门会有进一步工作细则、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予以跟进。
针对药品专利权期限的延长,2019年1月4日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特别做了规定:为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国务院可以决定延长专利权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创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8年3月21日提出了《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要求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按照鼓励新药创制和鼓励仿制药研发并重的原则,研究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明确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路径。依法分类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提高药品可及性。鼓励专利权人实施自愿许可。具备实施强制许可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10月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要求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和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对因临床试验和审评审批延误上市的时间,给予适当专利期限补偿。在新发布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再次重申要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同时还强调要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也建议增加创新药品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建立未来可期。
针对中医药保护,2019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加强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健全赋予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保障机制。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中将原专利法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为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国务院可以决定延长专利权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创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根据修正案,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不变,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拟延长五年,药品的保护期限可由国务院决定延长,但不得超过五年。
2005年6月7日,原质检总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申请原则、主体、审查程序、申报材料等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2017年11月03日,原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关于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便利申请人的通知》,根据《通知》,商标局将采取五项措施,主要涉及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范围的认定,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关系说明,申请人检测监督能力证明材料以及地理标志商标变更、转让申请材料等。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通知》对相关材料予以进一步简化,将大大方便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批准。同时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1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中,要求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
2019年1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国外地理标志申请在华保护的两种渠道,即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二是增加了保护后变更、撤销的情形,允许变更和撤销,一方面反映了对等原则,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国外地理标志的保护要以不损害我国的利益为前提;三是明确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渠道,规定了更加完善的程序规则,使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审查和监管保护更加规范化、有序化。
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要求,一要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二要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加强科技研发,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技术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及精准度。三要完善侵权假冒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举报人员奖励力度,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拟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对假冒专利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后,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假冒专利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关于电商平台盗版假冒问题,除了制度建设外,在司法实践中,各互联网法院及知识产权法院也不断有典型案例、指导案例发布;各大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系统也早已非常完善,权利人更多时候可以通过有效的非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以说,电商平台的盗版假冒问题已经形成了多渠道多途径的投诉保护机制。但是,这种过度保护的机制有时也给一些权利人提供了滥用知识产权的机会,这一动向值得关注,避免矫枉过正。出口领域的盗版假冒问题,更多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通过司法实践进行调节的情况较多,在此不再赘述。
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囤积商标以牟利的行为旗帜鲜明的竖起了大棒。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在商标异议期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已经注册的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请求宣告商标无效。对于商标代理机构而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进行商标注册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照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也明确要求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诉讼等行为。
中国司法审判系统近几年对于涉商标恶意注册类案件也通过发布指导案例等形式进行了类案指导,在司法实践中对涉恶意注册的行为给予明确的否定性评价。
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措施提出了相应意见。一是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三是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四是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五是司法活动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探索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研究建立侵权损害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专业化、程序规范化建设。
从《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来看,除了顶层的设计外,我们重点注意到,该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定期召开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人员经费。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别是,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制度和保护水平评估制度。完善通报约谈机制,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因此,就现行体制来说,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各层级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会有任何懈怠和务虚的可能性。
总之,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既是改革的需要,也是中国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我们相信,无论中美之间最终将以何种形式、何时解决贸易冲突,中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相关执法,增强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的行动从过去到未来都一直在谋划和实施,不会有懈怠和停止,它是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需求,并不以外部力量或任何国家的压力或意志而有所改变。在此基础上,抛开双方意识形态、价值观的分歧,只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中国的上述制度和实践成果,单就中美间的知识产权问题来说,双方将不会存在更大的分歧,指责将不复存在,冲突也将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