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慧视点
发布时间:2019-06-25
文章来源:上海知产法院公众号
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涉案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研究开发四通道高频脉冲信号高速采集卡项目,被告需在第一阶段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间完成芯片遴选、原理图设计、采集卡第一版硬件设计,在第二阶段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间完成整机验收试验与项目结题,交付相关设计文档、原理图、Layout、源代码和生产工艺控制文件。涉案合同约定原告需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税前12万元,其中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需支付乙方总开发费用的30%,即3.6万元。
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告支付首期款3.6万元,但被告直至2017年12月8日才交付了第一期的工作,且所交付的工作存在干扰大、放大电路设计不合理等问题。之后,被告未再交付过任何工作成果。
2018年7月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原告表示,将于2018年8月15日之前退还3.6万元预付款给原告,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予还款。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约履行涉案合同相应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涉案合同解除,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款3.6万元。
被告经上海知产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上海知产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机验收试验与项目结题,交付相关设计文档、原理图、Layout、源代码和生产工艺控制文件,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交付,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原告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涉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上海知产法院确认涉案合同解除。鉴于系被告的根本违约行为致使涉案合同解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合同已付款3.6万元的诉讼主张,上海知产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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