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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5年中考3年模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全文)

作者:千慧视点

发布时间:2019-05-10

文章来源:商评委网站

商评委认为,“5年中考 3年模拟”由汉字构成,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与“中考考试和模拟考试”相关,整体使用在第16类书籍等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原标题:关于第26145724号“5年中考3年模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6145724号“5年中考3年模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4627号


申请人:北京曲一线图书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45724号“5年中考3年模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5年中考 3年模拟》作为“教辅”图书,是老师学生的课外辅助工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在图书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部分奖项、申请人五大书系产品、出版物印刷许可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5年中考 3年模拟”构成,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与“中考考试和模拟考试”相关,整体使用在第16类书籍等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19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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