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10.1起,专利代理机构或可当场收到执业许可证!全国推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3、延长“中波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自2021年10月1日起
为了更好地服务中波经贸交往,协助解决两国企业用户在对方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及关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波兰专利局经磋商一致,决定延长“中波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
4、10.1起实施!《江苏省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全文
为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规范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的运行管理,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5、10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6、日本修订专利法第1条第3项规定将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2021年9月14日,日本内阁通过了“修订专利法”生效日期的内阁令,规定附则第1条将于2022年4月1日生效,同条第3项规定将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该政令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完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的数字化程序,包括口头审理、网络审理、专利费转账方式预缴、简化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程序,延长专利费支付期限和免除超过一定期限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2)审查企业在数字化进程中的权利保护;
(3)夯实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包括在专利权侵权诉讼制度中引入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修改专利费相关的收费制度、增加农林渔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咨询服务(例如植物新品种和地理标志)等。(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作者:中科院IP信息 编译:王紫薇)
7、新加坡将于10月1日启动新的第三方意见和专利复审程序
根据《新加坡知识产权法2019》(争议解决)的2021启动通知,第三方意见和专利复审程序的新规定将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该法案引入了一个程序,允许第三方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在专利授权前协助专利局进行专利检索和审查程序。该法案还允许第三方在授予专利后请求启动复审,并附上相应的理由和文件。目前,对于已授予的专利权唯一可用的是撤销程序。
8、乌拉圭专利局专利审查快速程序于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
2021年9月16日,乌拉圭专利局发布了第 11/2021 号决议,该决议提出了一项有关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快速解决程序 (Procedure for the Prompt Resolution)。所述程序适用于向乌拉圭专利局提交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申请,专利局将借鉴外国专利局已经作出的一些审查意见。据悉,该程序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
有资格参与该项目的申请须满足如下条件:
-申请必须尚未进入实审
-申请已公布
-实审费已缴纳
-乌拉圭专利局未向申请人下发过审查意见
-已委托代理机构
-必须有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授权的同族专利
参与快速解决程序应提交如下文件:
-提交快速解决程序请求
-同族专利授权决定副本以及检索报告和审查意见副本
-授权权项副本
-权项对照表,其中乌拉圭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能超过同族专利授权保护范围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任何其他信息
-所有文件须翻译成西班牙语
申请提交后,如果申请材料存在缺陷,乌拉圭专利局将下发补正意见,申请人将有30 天(不可延期)的期限进行补正。一旦满足形式要求,审查员将在接下来的60天内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