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将他人商标设置为自己网站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董柳
发布时间:2021-04-20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今天(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其中,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诉重庆猪八戒公司、北京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法院旨在通过该案说明“竞价排名”侵权判定标准及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商的责任承担。
精英商标所享有两个“精英”商标,核定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代理等服务上,并两次获评广东省著名商标。猪八戒公司与百度公司约定在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推广(竞价排名)服务。猪八戒公司将“精英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在百度网站下拉菜单中出现“精英商标、精英商标事务所、精英知识产权、深圳精英商标”,并在第一个搜索结果中显示“精英商标 八戒知识产权”“深圳精英商标——八戒知识产权”等,点击该搜索结果即进入猪八戒公司网站。精英商标所认为猪八戒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并损害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猪八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3万元,百度公司对其中5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两个商标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猪八戒公司将“精英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当,予以纠正。猪八戒公司还将“深圳精英商标”“精英商标事务所”作为搜索关键词,擅自使用精英商标所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改判猪八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精英商标所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万元。百度公司在接到精英商标所要求删除的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造成损害进一步扩大,故改判百度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未判决百度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当,予以改判。
法院表示,本案为互联网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侵权典型案例。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本案判定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搜索推广服务,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设置为自己的搜索关键词,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可能导致归属于权利人的交易机会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二是本案准确理解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有效通知”的效力边界和证明标准,提出“只要通知清楚表达了侵权事实以及权利人的诉求,提供了权利证明,并送达对方,即为有效通知”,否定了百度公司长期以来“以网络用户投诉路径错误或不符合其内部处理流程”为由拒绝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做法,明确其义务范围,对规范互联网企业行为,保障用户权益,维护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竞争秩序,发挥了积极的司法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