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慧小课堂】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你知道有什么区别吗?
作者:千小慧
发布时间:2020-06-05
文章来源:千慧视点
你知道什么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吗? 你知道这两类商标到底是什么吗? 它们又有什么区别呢? 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吧~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比如:2018年,千慧知识产权代理了“寿光蔬菜”集体商标的申请,于2019年成功申请获得,成为了寿光市成功注册的首件集体商标,也是潍坊市成功注册的第一件集体商标。“寿光蔬菜”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有利于促进“寿光蔬菜”提升品质、树立信誉,宣传“寿光模式”,打造城市名片。集体商标的使用本身具有宣传广告效益,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国内及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比如我们熟悉的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都是著名的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不同于证明商标,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的主体不同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工商业团体、协会等具有团体性、集体性特点的组织。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在进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核准注册。除此之外,证明商标还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集体商标注册人须按照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集体成员须接受注册人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测。但是集体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可以不必提交其具备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除外)。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证明商标申请人其自身具备检测能力的,提供自有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即可认定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证明商标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需要提供委托检测协议、受托单位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即可认定申请人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2.商标的使用主体不同
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但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使用该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注册人是代表集体组织进行注册。因此,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居间监督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确保其商品(或服务)符合品质标准。因此,证明商标只能由注册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3、注册的目的不同
集体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目的是为了统一集体成员企业的产品特征、便于进行统一的广告宣传,便于建立集体整体的信誉、尽快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注册证明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如产品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等,并对这种特定的品质担负保证的责任。
小贴士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是可以转让的,申请转让集体/证明商标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商标转让申请书;(2)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商标转让合同;(4)转让后的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转让,还需提交受让人的集体成员名单。证明商标转让,还需提交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关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知识点,小编就讲到这里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