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卡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摩卡MOCCA”“摩卡咖啡”“摩卡”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经过长期的连续使用和宣传推广,“摩卡咖啡”等系列产品已被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去年3月5日,摩卡公司发现玛俪琳北京分公司及玛俪琳公司在其经营的咖啡厅的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字样,认为该行为侵害了摩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咖啡店认为,“摩卡咖啡”字样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为“摩卡咖啡”本为商品通用名称,摩卡公司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法院审理认为,“摩卡”为咖啡的品种之一,其对应的英文单词为“MOCHA”,此为“摩卡”“MOCHA”的固有含义,摩卡公司虽然注册有“摩卡”系列商标,但无权禁止他人非商标性使用这些字样。而且,如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使用人主观意图及使用方式必须能够发挥商标标识的识别功能,即商标的使用人主动地体现该标识识别来源的作用,如使用人仅为表达某一词汇的固有含义而进行使用,相关公众难以据此知晓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也就无法体现该标识的商标功能,此种使用方式不应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二被告在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时均系作为其店铺中销售的一款咖啡饮品的名称进行使用,其在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系与其他口味咖啡进行并列展示,并无突出或显示任何与摩卡公司关联的字样,且使用该字样时在字体、字号、排列方式上均与菜单中其他饮品字体、字号、排列方式相同,该种使用方式合理且必要,未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的正当使用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