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小慧
发布时间:2020-05-12
文章来源:知产北京
诉争商标
安徽大光明啤酒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申请注册了第6121127号“路虎”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并于2015年12月13日转让至本案原告广州陆虎公司。
第三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就诉争商标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为由,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广州陆虎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一、“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认定应以诉争商标申请时的情况为准,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并不存在被诉裁定认定的任何情形;二、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路虎”商标并未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原始申请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诉争商标在注册后的使用也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
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