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W111540”号专利无效宣告案
作者:千慧
发布时间:2019-07-01
文章来源:千慧知识产权
专利名称:一种采暖炉(2014200433200)
专利类型:实用新型
专利领域:日常用品
无效宣告请求人:文登市金鑫铸造厂
专利权人: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件介绍:本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现文登市金鑫铸造厂相关产品涉嫌侵犯本专利的专利权,遂对文登市金鑫铸造厂提出了侵权之诉,文登市金鑫铸造厂委托我司代理对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起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D1、D2以及公知常识进行对比,没有创造性;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D4、D5以及公知常识进行对比,没有创造性;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D4、D7以及公知常识进行对比,没有创造性;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与D1以及公知常识进行对比,没有创造性;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与D6以及公知常识进行对比,没有创造性。
裁决结果: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就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而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无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基于此,复审委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及其证据进行了对比分析,最终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