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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5865号“金都”商标提供使用证据案 - 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第3015865号“金都”商标提供使用证据案

作者:千慧

发布时间:2019-01-16

文章来源:千慧知识产权

商标图样:

注册号:3015865

商标类别:14

商品/服务项目:贵重金属锭;贵重金属合金;饰品(贵重金属);仿金制品;贵重金属艺术品;贵重金属丝线(珠宝);奖章;戒指(珠宝);手镯(珠宝);链(珠宝)

商标注册人: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

撤销申请人:山东中轩实业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撤销申请人山东中轩实业有限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3015865号“金都”商标在全部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商标局依法受理并向商标注册人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在2个月内提交在2013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向商标局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答辩人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商标注册人与商标许可使用人之间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

2.商标许可使用人销售“金都”牌商品的购销合同,以及对应的销售发票;

3.商标许可使用人印制“金都”牌商品的宣传材料、印刷合同及对应的印刷费发票;

4.带有“金都”商标的商品标签、包装盒、包装袋和质量证书;

5.商品实物照片若干张。

裁决结果:

商标局认为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合法有效,山东中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决定第3015865号“金都”商标不予撤销,维持注册。

对企业的启示:

近年来,注册商标被申请撤销的情形越来越多,很多企业对于撤销制度不了解,收到商标局要求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时无从下手或者重视度不高,导致商标被成功撤销。事实上,商标撤销制度是国际通行的规定,该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有效使用其商标,发挥商标应有的商业价值,是对商标注册人行权、处分权利的一种限制。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这个制度就像紧箍咒一样,时刻提醒着商标注册人要善意、合法、持续地使用其注册商标;而对于撤销申请人而言,这个制度更像是个机会,如果商标注册人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使用证据,商标将被撤销,撤销申请人因此就有了取得该商标权的机会。

因此,为了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商标权,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注重对商标的持续使用并保留使用证据。这一点对于企业主行业的商标而言没有难度,但是对于出于保护目的而注册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而言,则需要企业特别花心思维护。

就联合商标而言,因其仍是注册在主行业上,企业可以定期生产、搭售少量冠以联合商标的产品,保留好产品照片、包装、销售合同和发票、宣传合同和发票等有效证据,就可以克服他人的撤销了。

对于防御商标,由于其注册的项目并非企业主业,所以就需要通过授权许可、授权生产等方式,由第三方生产者生产冠以该商标的产品,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来实现对权利的维护。注册商标的撤销不使用制度自商标注册之日起满三年可以启动,大家可以测算好这个周期,定期准备少量证据即可应对他人撤销了。

其次,要注重商标的规范使用方式,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样式、核定的商品/服务来使用。比方说:商标注册在“电饭锅”上,你提供“炒锅”的证据,这种使用证据就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说,注册商标是纯文字商标,但是实际使用时增加了图形、英文等其他元素,整体上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样式,这种使用证据也存在严重瑕疵,商标因此被撤销,对企业来说得不偿失。因此,如果遇到企业的产品范围增加、商标标识更新的情况,企业务必尽快办理商标补充注册和重新注册手续,避免出现前述风险。

再次,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地址变更手续。很多企业对于办理地址变更手续不重视,认为是白花钱、没必要的事情,其实不然。商标被申请撤销时,商标局将向企业在商标局登记的地址邮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如果企业没有收到商标局的通知和送达公告,错过提供使用证据的期限的话,注册商标将被撤销。因此,注册地址的正确性直接关乎企业答辩权利的行使,如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最后,关注商标注册人名义的问题。很多注册多年的老商标,原商标注册人因为改制、兼并等原因发生了变化,但是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或者转让手续,给提供使用证据带来很多困难和障碍。因此,企业在发生任何经营主体变化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人员,办理商标转让或者变更手续。另外,在收到商标局提供使用证据通知时,企业也应第一时间核对商标注册人名义与企业当前的名义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落实提供使用证据期间的真实权利人信息,在准备使用证据的同时,补办相关手续。如果忽视这一点,企业提供的证据将因为主体不一致而不被接受。

备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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