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之“齐鲁维康”商标二审
作者:千小慧
发布时间:2020-08-12
文章来源:千慧知识产权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原告(上诉人):梁山朝辉饲料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山东华夏维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商标图样:齐鲁维康
申请号:17114162
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饲料、渣滓(饲料)、动物催肥剂、米粉饲料、动物食用酵母等。
案情介绍:
上诉人梁山朝辉饲料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朝辉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4919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三方均提交了各类证据。
原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齐鲁维康”与引证商标“华夏维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都有弧线元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渣滓(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活动物”等商品在消费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叠,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针对朝辉公司关于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答辩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程序违法的诉讼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发文日期为2018年4月19日的《商评委与邮局发文交接清单》,其中载明发文133件,涉及本案的发文号为WXXG20180000000126DBTZO,收文单位为“梁山朝辉饲料销售有限公司”,商标名称为“齐鲁维康”,注册号为17114162,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朝辉公司的诉讼请求。
朝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部分的构图和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华夏维康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被诉裁定、行政阶段及原审诉讼阶段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法庭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需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渣滓(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由中文文字“齐鲁维康”、英文字母“Qiluweikang”及图构成,中文文字“齐鲁维康”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由中文文字“华夏维康”、英文字母“HUAXIAWEIKANG”及图构成,中文文字“华夏维康”为其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认为使用前述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商品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朝辉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朝辉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鉴意义: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既是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也是市场经济的不二法则。提高自身商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才是正途。对于“傍名牌”行为,企业需给予足够的重视和采取积极作为的方式,保障自身商标的合法权利,保障自身市场。近年来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规范市场经济下的商标使用,对恶意抢注知识产权的行为,打击力度逐步提高,警示商家主动收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