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作者:千小慧
发布时间:2020-05-20
文章来源:千慧知识产权
专利名称: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
原告: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人)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纠纷
专利名称: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
专利号:ZL201410100501.7
案情介绍:
原告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春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有独占实施权的产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之处共计55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梁健系涉案名称为“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410100501.7)的专利权人。2016年6月23日,梁健与原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权原告在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实施涉案专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法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无效宣告审查期间,专利权人于2019年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来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所述两主动辊为第一主动辊(5)及第二主动辊(20)”和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所述画布(24)的正反面一次与第一、第二主动辊(5、20)相接处,所述第一、第二主动辊(5、20)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2019年5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第402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专利人基于改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前,本案原告在当庭辩论终结前当庭明确以修改前的专利要求1作为技术保护范围,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2019年1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涉案专利有效,鉴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已发生变更,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丧失,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借鉴意义:
企业对新技术、新专利的研发,必然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不对该新产品进行有效保护,那么竞争对手便会通过模仿、复制、反向工程、商业间谍等不正当手段低成本地获得该项生产技术,从而生产出新产品参与市场竞争。这种损害对研发企业来说,将是致命的。通过申请专利,则可以对新技术起到保护作用,使得产品在市场中占有较大的份额。